索引号 | 640521025/2023-00035 | 文号 | 中宁政办发〔2023〕4号 | 生成日期 | 2023-02-01 1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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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在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进一步规范中宁县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有效提升我县应急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聘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宁县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在县内外长期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中,具备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律师等相关资格、资质的人员。
第四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安全生产专家和应急救援专家库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做好专家库专家聘用、调整等相关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企业的专家库,做好本企业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每年应当聘用县专家库专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自查、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调整、考核和终止
第五条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区、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我县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县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如有变动,可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满足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热爱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律师等资质或资格;
(四)具有8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执业和从业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具备较强发现、分析和解决现场问题隐患以及应急抢险处突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上,原则上不宜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正高级、正教授级)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选聘要求和程序: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专家推选、聘用工作;
(二)专家采取其所在单位推荐、自治区和中卫市专家推荐、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自治区或中卫市专家库的安全生产专家,根据需要直接选聘,其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三)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核,通过集中公示等程序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文件通知,完成聘用程序。
第八条专家调整和考核:
(一)专家库空缺的行业领域专家,需要时可以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增补;
(二)聘用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必要时以实际需要调整;
(三)根据聘用单位对专家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和筛选,坚持“优胜劣汰”的聘用原则,杜绝专家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发生;
(四)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结束后,被查单位应及时如实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中宁县安全生产专家服务质量评估表》。
第九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汇总的《中宁县安全生产专家服务质量评估表》,每年对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5分的,取消专家资格;95分以上能力突出,业绩良好的专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专家的选派: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家开展工作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二)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人工选取和定向专业需求相结合方式选取专家;
(三)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本县专家库内没有的相关领域专家,可以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选用专家,其待遇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效能,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务, 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的;
(五)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六)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八)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十一)有其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聘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级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县级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考核、评价等;
(三)对专家反映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领导研究解决;
(四)拟定、修改完善《中宁县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协议》《中宁县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协议》《安全及履职承诺书》;
(五)与拟聘用专家签订《中宁县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协议》或《中宁县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协议》;
(六)其他涉及专家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及政府各部门职责:
(一)用好县专家库专家资源,做好专家聘用的经费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聘请县专家库专家开展行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三同时”以及应急预案评审等工作;
(三)在聘用专家期间,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专家开展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受所在乡镇,园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专家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工作所需信息、资料,不得隐瞒其应当告知、提供的相关信息等。
第四章 专家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事故救援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定期参与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等工作;
(三)应邀对在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现场等进行安全检查,提出专家意见并指导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等工作;
(四)应邀开展防灾减灾等技术指导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各行业部门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等相关工作;
(五)对国家下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实施进行解读;
(六)根据聘用单位要求,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等;
(七)根据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应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八)其他应邀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专家主要义务:
(一)在中宁县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期间,服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任务;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财物等;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聘用单位、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七)个人承担来往中宁从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交通风险和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八)在每个聘用期开始前,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中宁县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协议》《中宁县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协议》、提交当期个人体检报告、安全及履职承诺书;
(九)应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保密、疫情防控等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专家的聘用薪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日常(含执法)检查、突发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等其他相关公共安全工作的专家,其薪酬支付原则上为谁聘用谁付费。
第二十条 受聘专家每人每日工作时长原则上为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依实际情况,由聘用单位和专家商定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家薪酬实行等级差别化管理:自治区级专家不高于2000元/日;中卫市级专家不高于1500元/日;县级专家不高于1000元/日。
参与评审类工作的薪酬待遇,可参照环保等其他行业县区专家待遇水平执行。
其他工作时间不满1日或参与救援、提供咨询服务等特殊情况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协商执行。
专家薪酬包含其在工作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专家既在自治区专家库又在市、县专家库的,给予其最高级别专家待遇。
第二十二条各级专家在中宁县开展业务,领取相关服务费用,应自行缴纳相应税款。县直各部门(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在本部门派遣正常工作期间从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救援工作,不收取专家费用。
第二十三条专家薪酬在工作结束后,由专家出具相关发票及印证资料,由聘用单位按照财务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开始试行。